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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官网进入”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出台_政策法规_新闻_矿道网
发布时间:2024-05-22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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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近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之为,为更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减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制度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展开了修改,构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本)》。

近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之为,为更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减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制度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展开了修改,构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本)》。新的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人、生产能力、工艺水平以及环保等方面作出了严苛的规定。  规范条件拒绝,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竣工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50万千伏安时。

镉含量低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折合)或砷含量低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为不合格,必需投产。并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不准不许动工建设;予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开建项目或者予以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准暂停建设和生产。  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现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合乎《规范条件》的企业;电视剧集商品极板装配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订购记录、订购记录不现实或从来不合乎《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极板。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与之前杨家规范比起,在环保以及职业病防水下有了具体的拒绝,对于很多不合格的小厂,这个规范是一个紧箍咒,如果不转变将不会面对关门。

  以下为新政全文: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为增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不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增进铅酸蓄电池和再造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掌控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订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应在依法批准后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建设,合乎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合乎《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和国家发改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大气环境防水距离拒绝。有条件的地区不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出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不应构建重金属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禁令新建、改扩建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废气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需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重金属污染物废气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其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最重要生态功能区,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环境质量无法平稳合格区域,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维护范围内,禁令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竣工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出来,折合)。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一维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使用连续式(拓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生产工艺的生产项目,不不受生产能力容许。  三、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使用酸雾予以过滤器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完全一致的铅蓄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正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电视剧集商品极板装配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镉含量低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折合)或砷含量低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涉及设施设施必需超过下列拒绝:  (一)不应按照生产规模配有合乎涉及管理拒绝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不具备适当处置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不应定期展开维修、确保,并作好日常运营确保记录。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不应由具备国家批准后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分担。

  (二)熔融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不应设于堵塞的车间内,熔融铅锅、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位,不应维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置设施相连。熔融铅锅不应维持堵塞,并使用自动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时应正处于重开状态。

禁令用于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手工铸造铅零件、手工铸造铅焊条等领先工艺。所有重力铸铁板栅工艺,皆不应构建集中于可供铅(指使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可供铅)。  (三)铅粉生产工序不应用于全自动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还包括贮粉、输粉)不应密封,系统排放口不应与废气处置设施相连。

禁令用于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和膏工序(还包括加料)不应用于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置设施相连。

禁令用于开口式和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输工序不应配有废液自动搜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相连,禁令使用手工涂板工艺。生产管式极板应该使用自动挤迫粉工艺或封闭式全自动负压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不应设于堵塞的车间内,用于机械化分板刷板(耳)设备,做整体密封,维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置设施相连,禁令使用手工操作工艺。  (七)供酸工序不应使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运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令使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为、电池工序不应设于堵塞的车间内,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硫酸雾搜集装置和处置设施,维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使用外化为工艺的,化为槽不应堵塞,并维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令使用手工焊外化为工艺。不应用于期望式充放电机构建静电能量期望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令使用外化为工艺。  (九)包板、称板、组装焊等工序,不应配有含铅烟尘搜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特点使用合乎设计规范的吸气方式,维持适合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置设施相连,保证工位在局部负压环境下。

  (十)淋酸、洗板、风干、灌酸、电池清除工序不应配有废液自动搜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来至适当处置装置展开处置。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包板、称板工序必需用于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现有企业的包板、称板工序不应用于机械化包板、称板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工序必需用于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令使用手工焊工艺。

现有企业的焊工序不应用于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所有企业的电池清除工序必需用于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所有企业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涉及法律、法规,必需严苛依法继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于)竣工验收、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发表、污水处理申报、污水处理缴付与污水处理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污染废气必需超过总量掌控指标拒绝,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构建平稳达标排放;创建完备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实际制订与园区及周边环境互为协商的脑溢血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必需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查并通过评估竣工验收。不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发表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其第31号)的涉及规定,及时、真实情况地公开发表企业环境信息,推展公众参予和监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不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该已完成排查,并获取涉及排查材料,方可申请人列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职业公共卫生与安全性生产  (一)企业应该遵从《安全性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拒绝,不具备适当的安全性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创建、完善安全性生产责任制和有效地的安全性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职工安全性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超过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应展开职业病危害实评价和职业病防水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公共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其第51号)的规定,职业病防水设施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用于,必须试运营的各别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营,试运营时间为30-180天,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其第49号)的规定,在试运营12个月内展开职业病危害掌控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水设施经验缴合格后,方可投放月生产和用于。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认识限值第1部分:化学危害因素》(GBZ2.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的拒绝,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尘浓度不得多达0.05mg/m3,铅烟浓度不得多达0.03mg/m3。

  (四)企业不应创建有效地的职业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实行有专人负责管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定期对工作场所展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保证职工的职业身体健康。不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不应合乎职业病预防的涉及拒绝。企业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不应与生产区域严苛分离,强化管理,禁令穿著工作服离开了生产区域;员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设于厂区内的,禁令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企业内部员工居住于;员工上班前,不应敦促其洗澡和睡觉。

有误员工获取有效地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了生产区域前,不应交还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展开统一处置,不得带上出有生产区域;应付每班次用于过的工作服等展开统一清除。  (五)应该在显眼方位设置公告栏,发布职业病预防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熔融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生产、分板刷板(耳)、组装焊、废置极板处置等产生相当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不应设置警告标识和中文警告解释;不应加装送来新风系统,并维持适合的风速,其换气量不应符合溶解铅烟、铅尘的必须;送来新风系统进风口不应设于室外空气洁净处,不得设于车间内;禁令用于工业电风扇替换送来新风系统或展开降温。

  (六)企业应该依法与劳动者议定劳动合同,真实情况向劳动者告诉工作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水措施、待遇及参与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不应强化劳动者职业身体健康教育,提升劳动者身体健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应强化职业身体健康监护,创建职业身体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共卫生计生委令其第5号)、《用人单位职业身体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其第49号)、《职业身体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职业身体健康监护有关标准的规定,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真实情况告诉劳动者。普通员工每年最少不应展开一次血铅检测;对工作在产生相当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不应采行防治铅污染措施,每半年最少展开一次血铅检测,经临床为血铅超标者,不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临床标准》(GBZ37)展开驱铅化疗。  (七)企业不应通过GB/T28001(OHSAS18001)“职业身体健康安全性管理体系”证书。

  七、节约能源与重复使用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应符合国家各项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拒绝。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应大力遵守生产者责任伸延制,利用销售渠道创建废旧铅蓄电池重复使用系统,或委托持有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造铅企业等涉及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展开有效地重复使用利用。企业不得订购不合乎环保拒绝的再造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希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创建废旧铅蓄电池重复使用机制,并与合乎有关产业政策拒绝的再造铅企业联合创建废旧电池重复使用处置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约能源评估、职业病危害实评价等申请不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展开审查,并遵守涉及审批申请。并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不准不许动工建设;予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开建项目或者予以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准暂停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付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合乎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拒绝;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脆弱项目;不应引领现有企业主动实行兼并重组,有效地统合现有生产能力,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大先进设备限于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于力度,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不应超过《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应超过“清洁生产先进设备企业”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展开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和建设、消防、公共卫生、质检、安全性、生产许可等工作中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申请人或新的核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该合乎本规范条件的拒绝。对经审查合乎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展开通报。  (五)迁往项目不应继续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出售商品极板的企业,不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订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合乎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订购不合乎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不应在本规范条件发布后,按照强迫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展开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展开审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作好涉及管理工作。对于已超过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展开公告,并实施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不应的组织企业强化行业自律,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本规范条件的实行和追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牵涉到的企业和项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牵涉到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展开修改,则按修改后的近期版本继续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说明。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行。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除。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2015年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成功实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全称《规范条件》),积极开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增进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管理拒绝接受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明确提出的公告申请人,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展开全案,将全案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全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专家组对各省上报的企业及涉及材料展开审查,公告经审查合乎《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规范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该不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  (二)享有独立国家的生产厂区;  (三)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拒绝;  (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合乎国家有关标准拒绝;  (五)合乎《规范条件》中的所有拒绝。  第五条规范公告的申请人工作以不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人主体。

集团公司旗下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分开申请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法人享有多个坐落于有所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分开填上《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查申请书》(以下全称《申请书》,闻附1),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递交本厂区或生产车间的规范公告申请人。  第七条同一铅蓄电池生产厂区内有多个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需同时明确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人,并同时展开现场审查。

  第三章申请人、审查及公告程序  第八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按强迫原则明确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人,填上《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涉及材料一起上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电视剧集商品极板展开装配的,还必须获取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订购记录(销售、订购记录格式闻附2、3,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适当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人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展开全案,征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涉及全案意见,并填上在《申请书》的适当方位。  第十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经全案合乎《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涉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生产现场展开审查。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合乎《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展开审批,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审批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审批期间有异议的,将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转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展开定期抽验。  第十四条转入规范公告名单的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个半年的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格式闻附2,向境外销售的需附适当出口证明)。

  第十五条转入规范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装配企业,不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个半年极板订购记录(订购记录格式闻附3,从境外订购的需附适当进口证明)。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转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转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排查,逼不排查或排查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消其公告资格:  1.填写《申请书》时有弄虚作假不道德;  2.商品极板生产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不现实或将极板销售给不合乎《规范条件》的企业;  3.电视剧集商品极板装配铅蓄电池的企业不及时申报极板订购记录、订购记录不现实或从来不合乎《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极板;  4.拒绝接受抽验;  5.仍然合乎《规范条件》拒绝;  6.再次发生根本性责任事故、导致相当严重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专门从事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审查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道德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收押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实行。《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制度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成消费〔2012〕569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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